被告借钱不还,原告起诉后主动达成调解
【案 由】民间借贷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黄某,男,汉族,户籍所在地:广东省高州市。
被告一:广州XX纺织品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蔡某,住所:广州市海珠区。
被告二:刘某,男,汉族,户籍所在地:湖南省临澧县。
原告诉称,2018年,因被告一周转发生困难,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,双方约定:其中人民币30万元借款的借期为两个月,每月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;人民币5万元借款的借期为2天,被告无需支付利息,但需优先偿还;如未能一次性足额还款,则先付利息后还本金。
为此,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和2018年12月6日向被告刘某招商银行账户转账了人民币30万元、人民币5万元,合计人民币35万元。然而,截至2019年12月16日,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本金人民币11万元、利息人民币6.5万元,至今仍余下24万本金、以及2019年12月17日及之后的利息未还。原告曾向被告发送了对账单,并通过电话、微信多次催要,两被告再未偿还分文。
综上所述,两被告向原告借钱,至约定还款期未能偿还足额本金及利息,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清偿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如下:
1、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00元;
2、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0000元(按每月5000元标准计算,自2019年12月17日起,暂计至2020年4月14日);
3、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。
[前述1、2项,至2020年4月14日,合计人民币260000元]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利息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,调解协议如下:
一、原告黄某与被告广东XX纺织品有限公司、刘某共同确认:截至2020年7月6日,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以24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%计算的利息;
二、原告同意两被告分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,具体如下:两被告自2020年7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归还20000元,直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为止。还款顺序:先还利息,再还本金。原告同意两被告将上述款项转入指定账户;
三、本案调解结案,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、财产保全费1820元,合计4420元(原告均已预交),两被告已于2020年7月3日向原告支付完毕;
四、若两被告按时将第一至二项债务履行完毕,双方就案涉债权债务全部了结,互不追究;若两被告不按时足额履行第二项中的任一期还款义务,则原告可就第一项中两被告尚欠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。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,被告一直拖欠,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故后向法院起诉。法院立案受理后,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被告因此主动与原告联系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,共同确定了还款方案。
案件结束后,被告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,最终该争议得以妥善解决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九条
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,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FHMZ0288号档案编写】